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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宜春市如意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如意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斌,宜春市天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如意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环城西路鹏晟汽车市场6栋7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2861-9。法定代表人:翟瑞云,该公司总��理。被执行人:王斌,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宜春市天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大厦东座617室。组织机构代码:698482485。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如意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宜春市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斌、宜春市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宜春市如意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2231元。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如意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斌、宜春市天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斌、宜春市天瑞实业有限公司下有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方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