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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书艳与嫩江县临江乡大石砬子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艳,嫩江县临江乡大石砬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937号原告:吴书艳,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江县临江乡大石砬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曲柏亮,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吴书艳与被告嫩江县临江乡大石砬子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吴书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人民币36,000.00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按1.5分利给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应当给付利息16,200.00元)计52,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7日被告嫩江县临江乡大石砬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营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村委会补偿给张营土地补偿款1,267,765.00元,此款于2015年6月1日起每年给付张营50,000.00元。后因张营爱人杜淑君患病急需用钱,截止在2017年1月23日前,大石砬子村委会已经给付张营土地补偿款共计387,500.00元。2017年1月23日张营给大石砬子村村委会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其余补偿款于2023年6月1日开始给付,每年50,000.00元。2017年3月16日,张营因欠原告吴书艳借款36,000.00元及利息,故将自己在大石砬子村的债权转让给了吴书艳。因被告嫩江县临江乡大石砬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营签订的土地补偿款协议书及张营承诺书是生效附期限的,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被告嫩江县临江乡大石砬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张营义务的时间应是2023年6月1日,故原告现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条件尚未成就,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书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 枫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