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在提起上诉后,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春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