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细棒与吴作武、陈绍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细棒,吴作武,陈绍碰,林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359号原告:夏细棒,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作武,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绍碰,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余敏,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细棒与被告吴作武、陈绍碰、林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细棒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细棒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细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夏细棒负担。审判员 曾小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