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之兵与周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兵,周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543号原告:王之兵。被告:周红丽。原告王之兵与被告周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之兵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王之兵负担。审 判 长 路 东 波代理审判员 潘 鸿 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