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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之兵与周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兵,周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543号原告:王之兵。被告:周红丽。原告王之兵与被告周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之兵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王之兵负担。审 判 长 路  东  波代理审判员 潘  鸿  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