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秀芝、范广春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芝,女,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范广春,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范义强,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于秀芝与被执行人范广春、范义强侵权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36.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7月17日本院从被执行人范义强银行账户扣划了6486.80元,2017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