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建伟、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建伟,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浙江中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索能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工控电气有限公司,余顺祥,薛光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伟,男,1966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仕演,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东大街357-365号。机构代码:69385744-4。负责人:陈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章晓,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浙江中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凯旋路20号。机构代码:72721976-7。法定代表人:胡经演。原审被告:浙江索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象阳工业区集艺路。机构代码:79337911-X。法定代表人:余顺祥。原审被告:浙江工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1018号。机构代码:79764681-X。法定代表人:薛光明。原审被告:余顺祥,男,1971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审被告:薛光明,男,1972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上诉人胡建伟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及原审被告浙江中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索能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工控电气有限公司、余顺祥、薛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7日,胡建伟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建伟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胡建伟撤回上诉申请。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已预交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胡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