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帮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帮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784号原告:武汉帮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弘业俊园C座20层3号。法定代表人:詹新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被告:刘静,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虞汪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帮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原告武汉帮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帮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帮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武汉帮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丹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