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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4民初96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芳,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3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5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3月25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7年2月5日,在商户陕西兴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分两次垫付消费款2350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共计23500元,被告仅归还57.36元,尚有23442.64元逾期拒不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2017年1月22日,原、被告订立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约定:被告在成为原告的垫付宝用户后,可享受原告提供的消费垫付服务。但,被告在享受垫付服务后,应于双方达成的垫付宝账户的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等。2017年2月5日,被告在商户陕西兴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分两次垫付消费23500元,均由原告依约垫付。还款日前,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2017年5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返还15000元为由,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8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元,及以欠款本金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系统截图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7年1月22日,原、被告订立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还款日后,被告至今未予返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本金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李强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850元,及以欠款本金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原告负担143元,被告负担80元(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