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艾天宝与田万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天宝,田万军,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敦化市金龙物流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716号(2017)吉2426民初716号之一原告:艾天宝,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程显砥,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万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被告:敦化市金龙物流服务部。住所: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天宝诉被告田万军、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敦化市金龙物流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天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万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天宝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天宝撤回对被告田万军的起诉。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