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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闵与重庆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闵,重庆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闵,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闵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闵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闵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闵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