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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黄某某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民初131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月息3分支付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月息从2016年8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因被告黄某某经营周转,原告从2014年开始陆续三次为被告筹措资金共计60万元,被告黄某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3分,每季度清息一次,被告黄某某支付利息到2016年8月25日,之后再未清息还本。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现特诉至法院。被告黄某某辩称,从��告处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3分、利息清至2016年8月25日属实。当时借钱是为了做铝材生意进行周转。其与被告程某某是1995年结婚,2017年离婚,借钱的事情程某某不清楚。其与被告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书面协议约定。被告程某某辩称,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钱,借多少,啥时候借的、利息多少、借款用途他均不清楚,应为被告黄某某的个人债务。另外,其与被告黄某某的债权债务有他们之间的分居协议、离婚协议予以证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程某某提供分居协议的效力?被告程某某认为该分居协议在2012年3月10日签订,已经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认为该分居协议未经第三人见证或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私下达成的分居协议未经利害关系人见证、公证机关公证不能对抗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真实性也无从考证,故本院对被告程某某提供的证据分居协议不予认定。2、本案争议借款6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黄某某个人债务?原告认为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不知两被告有任何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某某认为该债务确系其个人所借,被告程某某不知情,应与被告程某某无关,由其个人偿还;被告程某某认为该债务发生期间,他与被告黄某某已先前达成了分居协议,且其不清楚借款的任何事宜,应为黄某某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夫妻个人债务,本案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并未做书面约定,且借款当时并未向债权人释明为个人债务,故本案争议借款应当认定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按期出借款项,被告应当按期依约还款,现借款到期,原告诉请被告黄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偿还借款,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书面约定,原告也不知双方私下约定债务划分事宜,且两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确系夫妻个人债务,现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诉请两被告按照月息3分偿还借款利息,被告黄某某亦承认口头约定了利息为3分,但该约定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某某、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6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该借款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黄某某、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来掌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