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谭大才、曾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才,曾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谭大才,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曾宪伟,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大才与被执行人曾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