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谭大才、曾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才,曾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谭大才,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曾宪伟,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大才与被执行人曾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