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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王某,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经区钱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2850689XH),住所地威海经区大庆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润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娥,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嘉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0794718T),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芳,经理。被执行人: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0878Q),住所地威海高技区丹东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丽浦维尔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961587777,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西环路32号)。法定代表人:戚艳静,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戚某,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