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沙溪镇锦沣制衣厂与龚世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沙溪镇锦沣制衣厂,龚世容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905号原告:中山市沙溪镇锦沣制衣厂,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中兴村申明亭大街**号*楼。经营者:张福中。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方,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龚世容,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中山市沙溪镇锦沣制衣厂诉被告龚世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7)粤2071民初9826号案件当事人系中劳人仲案字[2017]639号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因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分别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粤2071民初982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