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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福与被执行人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福,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金福,男,1968年8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执行人: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兴城市河东路。法定代表人:王代林,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1)兴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兴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