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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天俊与陈国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俊,陈国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735号原告:高天俊,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柱,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俊诉被告陈国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天俊拒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