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明强与张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强,张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26号原告:高明强,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高明强与被告张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高明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明强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