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士好与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好,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071号原告:李士好,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住所地莱西市河头店镇肖家庄村***号。负责人:张岘宾,系该厂厂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士好诉被告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士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士好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