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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成屯与杭州临安今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屯,杭州临安今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5民初157号原告:卢成屯。被告:杭州临安今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上营村。法定代表人:许金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卢成屯与被告杭州临安今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成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临安今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成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款45元;2、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原告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8日以用户名“原来我很爱你”在淘宝网购买了杭州临安今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出售的原味小核桃仁共计2盒,订单号为:5714922835509126,收货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新潘会29号,并在线支付了45元人民币,销售方显示为今牌小核桃。但是原告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实际净含量不足,标签标注净含量200克实际产品重量不到155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杭州临安今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是向淘宝网店“今牌小核桃”购买的产品,不是向被告人购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原告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销售者故意欺诈原告,应当向销售者“今牌小核桃”网店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据“今牌小核桃”网店的公开信息为:店铺名称:临安天闻食品店,工商注册号330185600448550,是个体执照。原告滥用诉讼权利,致使被告杭州临安今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由此产生的不必要开支和费用,被告保留要求原告承担、赔偿的权利。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所有证据都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卢成屯于2017年4月8日以用户名“原来我很爱你”在淘宝网店“今牌小核桃”购买了被告杭州临安今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小核桃仁共计2盒,订单号为:5714922835509126,收货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新潘会29号,并在线支付了45元人民币。原告收货后,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标注的净重与实际不符,按标注净含量为200克,实际净重不到155克,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购物款45元和赔偿500元。庭审中,原告承认起诉的被告是生产厂家,销售方“今牌小核桃”网店实际经营者原告并不清楚,原告提供的《授权书》证实被告授权淘宝卖家“今牌小核桃”为被告网上销售唯一销售点。被告虽未到庭,但书面寄来答辩状辩称自己不是销售者,原告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向销售者“今牌小核桃”网店要求赔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及保底赔偿500元的规定是针对销售者而言,本案原告起诉的是生产厂家,并未起诉销售者,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购食品净含量不足、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依据,该食品对原告也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成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成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