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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曲洪鹏与王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洪鹏,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702号原告:曲洪鹏,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君,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曲洪鹏与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洪鹏撤回起诉。审���长阎国君审 判 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徐永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宗彩凤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