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熊保珠与武汉海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保珠,武汉海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承新,纪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12号原告:熊保珠,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武汉市蔡甸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海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承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承新,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人,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纪红敏,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熊保珠与被告武汉海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承新、纪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邓承新、纪红敏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周红兵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