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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熊保珠与武汉海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保珠,武汉海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承新,纪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12号原告:熊保珠,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武汉市蔡甸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海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承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承新,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人,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纪红敏,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熊保珠与被告武汉海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承新、纪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邓承新、纪红敏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周红兵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