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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640号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浦六北路159号。负责人:钱家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泉山洞山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厉荣媛人民陪审员  陈传慧人民陪审员  鞠凤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