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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徐蓉、游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蓉,游茶珍,熊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15号申请人:徐蓉,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被申请人;熊海明,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机关小区1-5-402号房。身份证号码:362202196006173012。被申请人:游茶珍,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系被告熊海明之妻。被申请人:熊忆平,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蓉诉被申请人熊海明、游茶珍、熊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熊海明、游茶珍、熊忆平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海明、游茶珍、熊忆平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