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学桂与谌飞、赵永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桂,谌飞,赵永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349号原告:徐学桂,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飞,男,汉族,34岁。被告:赵永刚,男,汉族,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桂与被告谌飞、赵永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桂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学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桂撤回起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