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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唐德安与刘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安,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唐德安,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猛,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德安与被执行人刘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了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刘猛双目失明,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