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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9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修潇宇,女,汉族,居民,住梁山县人民中路*号。被申请人:马建辉,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修潇宇与被申请人马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3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建辉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建辉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建辉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