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李贺忠、祝庭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李贺忠,祝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负责人赵成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厚,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贺忠,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祝廷艳,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2017)豫1725执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589.91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祝廷艳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山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祝廷艳住房公积金收入263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