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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7560北京搜味甜品有限公司与徐州长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搜味甜品有限公司,徐州长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560号原告北京搜味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1区4号楼304号‘法定代表人袁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春,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长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后八段村。法定代表人邵永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世先,徐州市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搜味甜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长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搜味甜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搜味甜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万小永审 判 员  张 衡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虎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