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程光明与陈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明,陈长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937号原告:程光明,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陈长清,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明诉被告陈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长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长清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明撤回对被告陈长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程光明负担。审判员 章可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涂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