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连乘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大连乘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0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乘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连乘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