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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俊俊与焦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俊俊,焦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956号原告:侯俊俊,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焦勇。原告侯俊俊与被告焦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侯俊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俊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俊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俊俊负担。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