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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华芹与大连彬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芹,大连彬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81号原告:李华芹,女,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大连彬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20B号2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尹军财。原告李华芹与被告大连彬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华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华芹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