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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廷友、王怀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廷友,王怀丽,王槐光,王怀伦,王怀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廷友,男,193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丽,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槐光,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伦,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军,男,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凌瑞,男,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学,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杰,男,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怀伦、王怀丽、王廷友、王槐光因与被上诉人王怀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王廷友、王怀丽、王槐光、王怀伦自行退回。审 判 长  舒 平审 判 员  李厚军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 丹书 记 员  王宏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