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节约、吴全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节约,吴全发,谢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林节约,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吴全发,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谢瑜明,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林节约与被执行人吴全发、谢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节约因被执行人吴全发、谢瑜明未履行支付借款50000元及律师费4000元的义务,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瑜明名下址在泉州市××江区马甲镇湖××楼××房产××套,因该宗房产价值较高,与本案执行标的额差距较大,暂不宜采取财产变现处置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变现处置,本案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