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内江市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邓召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邓召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召会本院在执行内江市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召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逐月还款,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