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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国信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8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国信,男,61岁,1955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成,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国信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京0112刑初492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国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武国信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本院对武国信适用缓刑。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国信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国信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鉴于武国信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无犯罪记录,当庭自愿认罪,已通过亲属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对其所犯罪行已酌予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对证人俞某的姓名表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国信撤回上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刑初4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亚莉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