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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新华、陈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陈水英,林友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水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友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与被执行人陈水英、林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执行员  叶 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