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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英、丁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丁伯伟,施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丁伯伟,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施粉英,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丁伯伟、施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6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俊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