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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斌与赵生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斌,赵生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潘斌,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智民,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潘斌之父。被执行人:赵生录,男,1952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本院执行潘斌与赵生录返还原物纠纷(2017)陕052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返还潘斌所有的陕EBB0**比亚迪小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