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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年根、周根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年根,周根长,杨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年根,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周根长,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杨伟琴,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周年根与被执行人周根长、杨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年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根长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年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伟琴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杨伟琴工资予以冻结外,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周根长长期外出打工,故申请执行人周年根申请(2017)浙1123执8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