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孝顺、刘运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顺,刘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孝顺,男,生于1980年7月3日,汉家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刘运华,男,生于1983年4月16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顺与被执行人刘运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孝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