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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孝顺、刘运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顺,刘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孝顺,男,生于1980年7月3日,汉家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刘运华,男,生于1983年4月16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顺与被执行人刘运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孝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