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刘茂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刘茂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1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354号。法定代表人:章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肃,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人,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茂法,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被申请人刘茂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