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烟台树霖钢材有限公司与威海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树霖钢材有限公司,威海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113号原告:烟台树霖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李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昊,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伟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圣芬,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姜斌,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树霖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名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姜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烟台树霖钢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树霖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9元,由原告烟台树霖钢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