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怡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怡冰,杨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57682337。住所地南阳市白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范怡冰,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怡冰,女,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鑫,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刚,男,汉族,1960年0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鸿达公司)、范怡冰与被上诉人杨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