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光跃申请执行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跃,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光跃,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法定代表人:易延洪,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袁光跃申请执行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德阳泰山南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依法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德阳泰山南路支行账户银行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