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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继新与被执行人胡俊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新。被执行人:胡俊树。申请执行人张继新与被执行人胡俊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8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莲执字第727号与(2017)鲁1121执676号两案双方当事人互为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案执行,由胡俊树一次交纳该二案案件款及执行费38957元后,该二案予以结案,现该二案案款及执行费已交付完毕。至此,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继新与被执行人胡俊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