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旭与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王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民初792号原告:高旭,女,住辽宁省抚顺市。被告:王志国,男,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高旭与被告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志国给付欠款3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0日,王志国向高旭借款3000.00元,约定2016年元旦前还清,到期后王志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起诉。高旭提交欠条一份,证明上述事实。王志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质证材料,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认为,高旭提交的欠条具备证据属性,能证明欠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王志国向高旭借款3000.00元,约定2016年元旦前还清,至今尚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高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王志国的欠款事实,现欠款已到期,高旭请求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王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高旭欠款3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志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