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朱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朱利伟,XX学,王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47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86号。法定代表人董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利伟,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XX学,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永清县,被执行人王福芹,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永清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与朱利伟、XX学、王福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32616.96元及手续费1527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案正在履行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新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