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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玉清、翟敬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清,翟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清,男,193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翟敬兰,女,194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2017)鲁0304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翟敬兰银行存款17365元(本金16865元、案件受理费111元、申请执行费153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3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鑫 来源: